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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卫办〔2017〕20号)

作者:钟流俭 来源:法监科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11:32 点击数:431 字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局制订了《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    

201791

?

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 

为规范我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624号)、《市商改办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商改办〔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随机抽查,建立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管理、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监督特点的日常巡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开卫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卫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监督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参考我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执法权限和我局每年印发的全市监督抽检计划,制定本部门或本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和经营单位自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市和各县(市、区)要依托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运用电子化手段,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检查事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在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等重点节点,提高抽查频次;在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提高抽查频次。根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确定抽查机率,对投诉举报多、违法经营行为多发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经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检查对象,视情况将其列入监管警示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工商、教育、食药、安监等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增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卫生计生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监科,主要负责督促市卫生监督所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的开展以及和市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卫生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切实做好本辖区的随机抽查工作,并积极配合跨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下级开展抽查。抽查工作遵循“谁登记,谁负责”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管辖的检查对象进行抽查。上级可以委托下级对其管辖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三)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其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抽查工作的监督,通过检查、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必要时可将结果在本系统或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
??(四)科学处理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管的关系。随机抽查不能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和责令改正复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对于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专项整治等执法检查工作,可推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检查方式,严格公正开展执法检查。  

(五)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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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2.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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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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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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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市卫生计生局在依法实施卫生计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局法监科与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市卫生计生局法监科与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任务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行政权力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熟悉检查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并随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应包含抽查对象名称、地址、执法检查历史记录等内容,并根据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每年初要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2次,根据工作需要、上级要求以及机构运行状态,可增减巡查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不少于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从被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但检查结果应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依法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卫生计生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条?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每项抽查事项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在市卫生计生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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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阳江市卫生计生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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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备注  

1  

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18    

5%    

每年  

一次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5、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未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    

  ? 

2    

生活饮用水事项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    

100%    

每年一次    

1、供水单位是否有卫生许可证;2、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标准;3、是否建立完善管理规章制度;4、是否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5、是否配备必要的供水设施、消毒设备、检测仪器;6、供管水人员是否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和培训;7、使用的涉水产品有无卫生许可证批件;8、水源周边卫生防护情况;9、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项目是否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    

 ? 

3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18  

4%  

每年一次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实效(机构名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动时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等情况。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安装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存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出租、承包科室情况,发布医疗广告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  

  ? 

4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18  

4%  

每年一次  

1、是否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2、是否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3、是否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4、是否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  

 ? 

5  

医疗废弃物的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18  

4%  

每年一次  

1、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及机构内设置的工作状况;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职工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情况;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  

  ? 

6  

职业和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5  

10%  

每年一次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监测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6、放射工作人员和收件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  

 ? 

7  

餐饮具消毒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100%  

每年一次  

1、用水是否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  

 ? 

8  

中小学校、高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9  

10%  

每年一次  

1、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要求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4、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5、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采光、照明的检测情况;6、现场开展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  

  ? 

  ? 

备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检查事项都要列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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